自2022年3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住建部門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特推行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模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推行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模式
1、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軌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架橋機、門式起重機等(施工總承包企業自有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外),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滿足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基本條件的單位承擔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含升降、附著,下同)、拆卸、維修、保養。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軌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未推行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的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部配備相應的維修保養人員,按照“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對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實施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并建立日常檢查維保記錄臺賬。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裝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原安拆、維保單位可以繼續提供后期使用過程中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和安拆(含升降、附著)服務,鼓勵推行“一體化”管理。
3、承擔“一體化”管理的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當依法落實對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性能、安裝拆卸、維修保養的安全責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變更、注銷、報廢程序,嚴格落實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檢驗收、使用中日常檢查制度,定期做好維修保養和巡查檢修工作。
4、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負總責,應加強對承擔“一體化”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與“一體化”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二、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日常使用管理
1、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職責。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應通過日檢、月檢、巡檢等方式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檢查,并對承擔“一體化”管理單位的工作質量實施檢查。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依法承擔監理責任。
2、建筑起重機械經檢測后使用期滿一年或停止使用三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應再次進行檢測。嚴禁原生產廠家外的企業(個人)對施工升降機進行變頻改造,改造施工升降機應提供改造合格證和改造監督檢驗證書。
3、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檢測,不得減少檢測項目和每個檢測項目的檢測數量。在檢測過程中應對檢測內容、檢測人員、監理單位及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人員現場合照等關鍵信息予以留存。對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復檢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同一工程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需要多次檢測的,應委托同一檢驗檢測機構。
檢驗檢測機構應加強檢測檔案資料管理,建立單機檔案,保證檢測數據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單機檔案內容包括:委托檢測協議、使用單位提供的證件和技術資料、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4、推進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信息化管理,承擔“一體化”管理的單位應將企業、設備、人員以及安裝、拆卸、維修、保養等信息錄入起重機械信息化系統,錄入的日常維保信息每月不少于二次,同時上傳維保過程影像資料。建筑起重機械達到檢測有效期之前,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應落實建筑起重機械重新檢測工作,并負責上傳檢測報告。
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
1、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要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到推行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對于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加大推廣力度,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
2、市質安監總站要制訂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實施辦法,并將承擔“一體化”管理的單位錄入起重機械信息化系統。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協會實施。
3、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有效落實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
4、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單位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加強抽查、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落實整改。